考
勤
制
度
为加强机关管理,严格工作纪律,维护工作秩序,树立机关单位形象,经局党组研究,特制定本制度。
1
、考勤范围:国家公务员、事业在编人员和已经局党组研究批准于
2007年
3月
30日前上岗的事业差额人员。
2
、采取指纹机考勤的办法,暂定每天考勤两次。上午
8:
30前为正点,
8:
30—
9:
00为迟到,
9:
00以后为缺勤;下午
2:
00前为正点,
2:
00—
2:
30为迟到,
2:
30以后为缺勤。在正点时间到岗的,每次奖励
1元;迟到一次扣
5元;缺勤一天扣
20元;缺勤两天扣
40元并通报全局;缺勤三天及以上的停职半年,每月发放
300元生活费。
3
、党组成员请假由局长批准;各股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局长批准,三天以上由局长批准;其他人员请假一天由股长批准、三天内由分管领导批准、三天以上由局长批准。
4
、婚、丧、探亲、产假等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,即:婚假、丧假、探亲假(旅途所用时间除外)均为一周,产假三个月。请病假者,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公费医院或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,并由局政工人员验证后方可请假。事假每月不得超过两天,超过两天的将每天扣罚
20元。
5
、男满
50周岁、女满
48周岁或工龄已满
30年的,如不愿参与考勤,本人可向局党组递交申请书,待批准后,免于考勤。
6
、凡请假者,一律履行请假手续,填写统一印制的请假条。请假期满,应及时销假并上班。超过请假日期而不按时上班的,按缺勤处理。因公出差,需持有关文件或通知填写《公务出差单》,并由分管领导批准。请假条、出差单经有关领导批准签字后,要及时递交办公室考勤人员备案,有关人员名单在局大厅公示,接受全局监督,确保无乱请假现象。
7
、长假为
1年。请长假者,须与单位签订合同书,保证在请假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按时参加计划生育检查。请假待批准后,每月从工资中扣除
220元考勤费。
8
、凡因违反工作纪律而被县纪委或督查室等部门查处的,将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,对违纪者给予下岗半年、停发工资、发放
300元生活费的处罚。
9
、考勤结果每周一公布,罚款要及时兑现。受罚者本人未到场不能交的,由其股长代交;党组成员违规,本人未到场不能交的,由局长代交。
10
、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11
、本制度自
2007年
4月
16日起执行,
未尽事宜由局党组另行研究决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