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问负责制度
第一条
为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,转变机关作风,增强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,提高服务水平,自觉维护水利部门
“
廉洁、勤政、务实、高效
”
的良好形象,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方便、快捷、满意的服务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
本规定所称“首问责任人”是指:在办理水务和政务过程中,首先接受来电、来访、咨询或接待办事的工作人员。
第三条
首问责任人在听清问讯后,凡属职责范围内的,要认真回答;凡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范围或对所问讯事项不清楚的,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联系,或告知对方要去部门的地点、电话。
第四条
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,耐心解答。具体要求:
(一)接听电话。当电话铃声响起,要做到
“
铃响三声,必有应声。
”“
先说您好,后报部门,再问事情。
”
(二)接待来访。做到
“
来人主动打招呼,热心、耐心问事情,清 楚讲解不马虎。
”
(三)凡服务对象询问事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,解释政策要清晰;需要前来办理的,要明确告知所需材料、手续及办事程序;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或缺少相关手续的,要一次性对其讲明原因。
(四)凡属水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,全体工作人员一律不准以
“
不知道
”
、
“
不清楚
”
、
“
不归我管
”
、
“
我还有事
”
等理由推脱首问责任、敷衍办事者。
(五)无论首问责任人还是具体承办人员,在服务过程中不准对应提供的服务敷衍搪塞、推诿扯皮,不准态度生硬、拖延刁难。
(六)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无理取闹的服务对象,首问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员要坚持原则,耐心说服,做好工作。
第五条
凡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服务对象投诉或被检查发现的,经调查情况属实后,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,第二次予于下岗处理。
第六条
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。